業(yè)務詳情
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對已注冊滿三年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。
我國《商標法》第四十四條第(四)項規(guī)定:使用注冊商標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:……(四))連續(xù)三年停止使用的。 此條法律規(guī)定對應于實踐中的案件類型全稱為“撤銷連續(xù)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”,簡稱為“撤銷三年不使用”,俗稱為“撤三”。
撤三必要性
近年來隨著商標注冊申請量的劇增,可注冊的商標越來越少。企業(yè)在申請商標時,如查詢到存在與擬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,且該相同或近似商標已注冊滿三年且連續(xù)三年未使用,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請求,同時將自己擬申請商標提出注冊申請,若在先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被撤銷,那自己擬申請商標就可能被核準注冊。